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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吴保柱,男,身份证号码:342225195610181971,汉族。住在泗县大庄镇鑫晥财富城3—7。
被告:苌凤奎,男,汉族。住泗县瓦坊乡应宅村红场庄。
诉讼请求:
1.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,利息暂定1500元(利息按照自借款之日起按15%计息至清偿完)。
2.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均由被告人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与被告系师生关系,2017年,被告苌凤奎使用原告信用卡,套用国家银行钱款达三万多元,到期后却迟迟不还,经多次催促无果,无奈之下,又帮助被告借款付信用卡的欠款。又至2019年5月22日,被告仍拒不偿还2018年借款及利息,万般无奈,又帮助被告人借私人钱,还本付息。时至今日,被告人若无其事,电话不接,微信不回,万不得已,诉讼至贵院。请求依法判决,望判如所请。
此致
泗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吴保柱
2021年1月25日。